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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题讲座二——代理机构典型案例解析

发布日期:2023-11-07 14:09浏览次数:938

2023112号,江西守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了关于代理机构三个典型案例解析的公开学习课,此次课程由代理部同事肖伟杰授课,代理部门全体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与学习听讲。

肖伟杰上课_new.jpg

本次学习课程主要是根据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解析,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读,为代理人员在今后工作中碰到的类似情况提供相关参考依据。本次学习中重点的案例有以下三个。

案例一:供应商能借用其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进行投标吗

解析:《政府采购法》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需要申领新的营业执照,不能使用母公司的经营执照。子公司和母公司不能直接互相使用对方业绩、借用对方名义参与投标。

案例二:规定“兼投不兼中”时,应该明确哪些事项

解析: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法律赋予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力。当合约双方发生争执时,按照“逆合约编写者”释义原则处理。“逆合约编写者”释义的原则是按照对编写者最不利的情况进行解释,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可以自由选择成为某一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并放弃另外一包的中标候选资格。业内广泛认可有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自由选择成为某一包的供应商。

案例三:“自杀式”质疑应该被受理吗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明确了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和形式,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供应商可能会比较随意地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事项,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如果没有一定的双制条件,就会使采购人承担过重的工作量。因此,本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就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的事实和理由。如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成交结果与质疑供应商没有关系,或者供应商没有提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的事实与理由,供应商不宜提出质疑,采购人可以答复不符合规定,但不能拒收质疑函。

课后肖伟杰对参与学习人员提问一一做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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